文/金羊网记者 丰西西
图/金羊网记者 林桂炎 宋金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件发生后,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今年省人代会上,不少代表也谈到这一问题。
16日,分组审议中,多名代表就此展开热烈讨论。有代表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年龄降至12岁。也有代表持反对意见,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根治问题。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袁玉宇表示,这一问题确实很受关注,可考虑在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将相关建议作为参考意见递交。
省人大代表赵广军:
建议刑责年龄 由14岁降至12岁
“最近有两部热播电影《少年的你》《误杀》让越来越多人关注到未成年人犯罪,我平时在工作中也接收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求助案例。曾经有一个被故意伤害的孩子,因伤人者未满14岁,无法定罪,最后只是对方家长带着孩子道歉。在这里我想请全国人大代表帮忙呼吁,能不能从国家立法层面,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年龄降低至12岁?”省人大代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赵广军说。
就此,现场多名代表展开热议。有代表谈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确实有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趋势,极少数未成年人对陌生人、同学甚至家人施暴。
听了大家热烈的讨论后,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袁玉宇表示,可以考虑在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将相关建议作为参考意见递交。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法官妈妈”陈海仪:
应构建保护预防 一体化机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被称为“法官妈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也不赞成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她表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都有较普遍的反对声。从国际上看,14岁是大部分国家的刑责年龄基本分界点。要改变犯罪刑责年龄或是承担刑责的界限,需经长期论证并具备相应数据支撑,需要充分调研。
陈海仪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都属于综合治理问题,是系统工程,应当构建保护和预防一体化机制,而不能仅将极端个案发生的原因简单归结到未成年人群体上。
她透露,广州城区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下降,其中恶性犯罪案件占比并不高,一些极端个案背后都存在家庭问题,这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比正常孩子多得多。面对这些案件时,一定要看到它们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做好社会保障的配套。
目前,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是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或采取政府收容教养等处理方法。“可如何收容教养、由谁批准、在哪里收容教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陈海仪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做好矫治工作才最关键。她认为,未成年人矫治应当实施分级矫治、分类矫治,如果简单降低刑责年龄,以成年人的标准衡量未成年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省人大代表黄建水:
降低刑责年龄 并不能根治问题
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建议并不被一些法律界的代表认同。省人大代表、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建水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确实有所增加,然而,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可能诱发更低龄的犯罪。
黄建水表示,社会治理不能动不动就靠刑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只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首先应当全面提升教育素质,尤其是家庭教育质量。不少留守儿童因为缺乏父母关爱导致心理问题,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谁都不愿意让孩子留守,可经济压力大、入学难、入户难等问题,又让他们无可奈何,这些都需要逐一解决。”黄建水表示,现在广东将放宽除广深以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能让更多留守的孩子来到广东与父母团聚、感受到家庭关爱,避免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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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国妇联: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 可委托专业力量 提供心理疏导
日前,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
根据通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根据案件需要,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开展四项工作: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的,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开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法庭教育、社会观护等工作;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缓解不良情绪,疏导心理压力;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创造有利条件。
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建立培训机制和人员交流机制,进一步推动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公共政策的完善。(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