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互助平台符合“事后审查”基本逻辑,未对其他会员权益造成损失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刘文添报道 去年6月,新快报以《加入“抗癌互助计划” 患癌后互助保障金却“没着落”》为题报道了网络互助平台的一则诉讼(详见《新快报》2019年6月5日A12版),该案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首起网络互助平台案件。
因网络互助平台e互助拒绝赔付互助金,原告广州市民周某将被告深圳点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煷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6月24日,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该法院认为,会员才是互助金的支付主体,要求点煷公司直接支付互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加入网络互助计划 患癌后没得到“互助”
2016年8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市民周某在微信上看到由点煷公司推广的“e互助平台”。平台介绍“一人生病,众人均摊”,健康时小额捐助他人,生病时他人捐钱给你,首次加入会员需预存30元。
随后,周某注册成为e互助的会员,勾选同意《e互助平台加入告知》《e互助平台会员公约》《抗癌互助计划规则》等协议,并加入“抗癌互助计划(中青年版)”,最高享受35万元的互助金,保障生效时间从2017年2月28日起,随后周某一直持续缴费。
2018年10月22日,周某被确诊患了甲状腺乳头状微小癌并实施了手术。据此,周某向e互助提出互助申请,但e互助做出不予发起互助的决定,原因是病历显示周某在加入前已经存在甲状腺结节症状。
周某认为,点煷公司前期的宣传使其误认为e互助具有保险性质,点煷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案涉《抗癌互助计划规则》修改后,点煷公司排除了周某的主要权利,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2019年5月14日,周某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点煷公司支付互助保障金35万元。
被告称原告未如实告知身体情况 提起反诉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会员才是互助金的支付主体,要求点煷公司直接支付互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由于周某提交的《住院病案》主诉一栏中记载,在2011年体检时就已“发现颈前肿物……后患者定期复查甲状腺彩超,甲状腺右叶结节逐渐增大”,2017年甲状腺彩超显示“右叶新发小结节”。
据此,被告点煷公司提出反诉,称周某未在加入时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属于合同欺诈行为,不符合加入条件,点煷公司作为权益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
对此,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周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等待期满前的健康状况,故要求点煷公司发起互助缺乏依据。但网络互助行业普遍采用“事后审查”的确认模式,即以会员自主承诺无重大疾病和加入后180天的等待期代替前置性的体检和问询程序,在会员提出互助申请后才对互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周某虽在加入e互助时未如实告知其真实健康状况,但3年来积极承担分摊互助金的义务,没有实质性资金获益。现点煷公司拒绝发起互助,符合“事后审查”的基本逻辑,未对平台及其他会员权益造成损失。点煷公司主张其作为权益的受损方,请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点煷公司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反诉请求。判决后,周某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网络互助不同于保险 没有发生风险转移
该案一审审判长段莉琼指出,本案的首要问题是网络互助合同的定性问题。网络互助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平台与互助会员之间构成新类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即网络互助合同关系。
尽管与保险存在诸多相似,但网络互助是一种开放式风险交换契约,由全体会员共同分摊风险,平台只承担审核互助申请、划拨资金的责任,没有与会员发生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