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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就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公开征求意见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唯 通讯员 粤教宣
为适应新时期广东省学生资助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广东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近日,省教育厅代拟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众可于7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gdzxzxgx@gdedu.gov.cn,也可以将意见建议寄送到: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
非高等教育阶段:最高每年可得6000元资助
《意见》指出,要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在园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在义务教育阶段,将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农村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膳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执行,即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同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3个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在高中教育阶段,《意见》指出,要完善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制度。对建档立卡、残疾、孤儿、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可继续向学生收取高出部分的学费。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此外,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财政按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财政补助基准的,可继续向学生收取高出部分的学费。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高等教育阶段:普通本科新生最高资助6000元
《意见》提出,在奖学金方面,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在校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其中,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面,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标准,并分别承担所需资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省财政按博士生每学年人均10000元、硕士生每学年人均8000元的标准,按在校生一定比例安排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档奖励。
在助学金方面,资助在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此外,对资助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一年级新生,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在校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对省内高校特殊教育大专班招收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予以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应专业收费标准。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户籍并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每生每年10000元。
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含预科生)额度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补贴。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同时,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政策。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意见》还指出,要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采取勤工助学、设置“三助”岗位、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校内奖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本地本校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