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侯梦菲
改革开放40年,深圳从一个小渔村成长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奇迹。奇迹的背后,是深圳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支撑。历史证明,深圳几乎所有重要的改革都与立法相伴相行、相辅相成。截至今年6月,深圳共制定法规235项(其中经济特区法规194项),政府规章332项,是全国立法最多的城市,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如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圳如何“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保驾护航,也是时代赋予深圳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特区的诞生与发展,一直伴随着“法治基因”
从诞生之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就带着不可磨灭的法治基因——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诞生。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自此,这座年轻的城市不断凝聚法治力量,助推着深圳在各个领域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改革创新与其他很多城市不同,就是改革融入立法之中,立法贯穿改革始终。如: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激发了深圳新一轮的创业热潮。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有近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但个体户却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今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当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在深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据统计,40年来,深圳在制定的235项法规当中,先行先试类和创新变通类法规占法规总数的74.5%,其中,属于先行先试的有111项,这部分特区法规当时是全国该领域的首部立法,填补了法制空白;属于创新变通的有64项,这部分特区法规是深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国家既有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
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通过立法为改革赋能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去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时就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这体现了中央对深圳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也要求深圳推进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特区立法,支持深圳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依法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章。此外,《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再次明确: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据悉,深圳市将推动立法与改革相互衔接,加强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大数据、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的立法探索,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需要关注的是,立法和改革又各有不同特点。立法的特点是定,也就是将时间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及时上升为法律;改革的特点是变,对于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但实际还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以保障改革于法有据。此次,首批授权清单中40条授权事项,有20多项需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及近百项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的调整。
广东全力支持深圳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城市建设
如何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广东也给出了答案:将统筹省级立法司法等资源,支持深圳持续推进法治政府的示范城市建设。
10月18日,在国务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克庆表示,广东将举全省之力做到“八个全力支持”,推动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其中,就包括“全力支持推动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统筹省级立法司法等资源,支持深圳持续推进法治政府的示范城市建设,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标杆城市。
省人大常委会也明确表示,要全力推动强化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法治保障,积极统筹省级立法资源,主动认领任务,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深圳等经济特区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
目前,深圳人大已梳理出第一批立法需求项目清单,提出需要制定和修改创新变通的经济特区法规66件,并已与全国和省人大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立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工作小组,共同研究经济特区立法变通规定的重点、边界和范围,协调解决特区立法中的相关问题。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了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积累的十条宝贵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成为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唯有改革与法治携手并进,深圳才能创造让世界刮目相看的新的更大的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