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侯梦菲、通讯员任宣报道: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刚刚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42条,突出红树林湿地保护,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增设红树林湿地保护专章
广东拥有红树林面积约1.20万公顷,是全国红树林面积最大的省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介绍,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增设了红树林湿地保护专章,突出广东特色。《条例》对红树林湿地保护管控、种植修复、利用发展等作了全面规定,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禁止非法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采摘红树林种子,因科研、医药等需要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依法经批准并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规定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省林业局局长陈俊光表示,下一步,广东省将制订《广东省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对全省红树林进行保护修复。将现有的红树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同时,严格红树林用途管制,并统筹规划红树林保护修复。科学编制《广东省红树林保护修复规划(2021-2025年)》,明确红树林保护修复区域布局,到2025年营造和修复红树林8000公顷。
建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据悉,《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和补偿的资金投入,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湿地保护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同时,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规定建立省重要湿地名录。
此外,为防止湿地遭受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条例》规定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湿地,明确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