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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社会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则
金羊网讯 记者符畅、通讯员廖培金报道:近日,广州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则》(简称《核对规则》),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核查以及数据筛选、比对、计算等工作规则。
据悉,新制定的《核对规则》对纳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的收入、财产、基本情况、支出及其他信息核查、比对、调查的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了规范。其中,收入信息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四大类。例如税务机关反馈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收入),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等金融机构反馈的有关利息、股息、保险金领取信息及红利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反馈集体收益分配收入等均将作为财产性收入核对的重要信息来源纳入核对范围,以保障核对范围的完整性和结果的权威性。
《规则》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收入减免(辖免)项。例如,明确了可以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性支出等。核对机构将对社会救助申请人提供的详细的家庭收入、财产信息及相关的佐证材料,通过信息系统按照类别、项目分别进行比对,进一步准确把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
《核对规则》规定,当收入、财产等 “个人申报信息”、“单位证明信息”(或其他佐证信息)和 “部门反馈信息”三者不一致时,核对部门将根据各部门反馈信息的客观程度依次采信,优先采用更能客观反映个人收入信息的部门反馈信息,并以其他信息来源为佐证,综合取舍多种来源信息认定。例如工资性收入将优先采用税务部门反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进行认定等。
对于同一事项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核对规则》明确了各项信息的使用顺序。例如,就财产核对而言,对于同一不动产信息存在差异的,将以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反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准;就收入核对而言,转移性收入同一事项信息存在差异的,将依次使用税务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司法、仲裁、公证等单位反馈的相关信息以及核对对象自行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
《核对规则》明确,对核对对象存在虚报、瞒报收入,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阻碍核对开展等不诚信行为,将予以记录,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