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共有产权房新政:低于市场价 满5年可转让
金羊网记者 赵燕华
所谓共有产权,即购房人与相关机构共同持有房屋产权,承购人的产权份额由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决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即代持机构)。
11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广东省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下称申请人、承购人),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在面积方面,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价格方面,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可以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评估价格,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
分配
轮候或摇号抽签
《征求意见稿》要求,广东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在分配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轮候配售制度或按房配售制度。供应对象的配售排序,可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为了保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的权利,《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额”的注记内容。
买卖
5年后可用于抵押
10年后可增购“全权”
购房者购买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后,可否增购余下份额或转让持有份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但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依序安排转让给具有申购意向的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依序安排转让给具有申购意向的申请人,并向代持机构缴纳全部的增值收益。
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承购人承购、增购或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此外,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管理
与商品房一视同仁
现在,不少商品房小区配建政策性保障房,有部分商品房住户与政策性住房住户就是否应共享小区发生冲突。共有产权住房作为政策性住房,能否与商品房住户共享小区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呢?
《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业隔离或设置其他歧视性措施。
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原则上不收取租金。承购人应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用于承购人自住,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
土地供应 向房价上涨城市倾斜
在共有产权用地供应方面,各地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予以优先保障,列入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的,不占用各地年度用地指标。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应当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鼓励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竞配建”等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
筹建渠道
盘活公租房棚改房等
为了加快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征求意见稿》要求丰富供应主体、拓宽筹建渠道。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政府。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包括六种:一是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三是通过“竞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五是盘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六是其他途径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筹集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此外,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建设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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