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排乘客没系安全带被撞骨折 出租车公司赔9.7万元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1-23 09:36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梁展欣 林晔晗报道 “上车要系好安全带”这一要求,在平时生活中,也逐渐成为习惯。如果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在驾驶过程中受伤,这能否成为出租车公司减轻责任的理由呢?

坐后排未系安全带受伤

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宗案例,中山一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虽坐在后排没系安全带,但这不能成为出租车免责的理由,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9.7万余元。

2015年底,余某(女)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经中山市城桂路段时,因司机刘某驾驶不慎致使余某胸椎受伤,经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涉案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营运单位为中山市骏某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某公司”)。

余某认为刘某、骏某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刘某、骏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29914.89元。

骏某公司认为没义务提醒

不过,骏某公司主张驾驶员没有义务提醒坐在后排的乘客余某系安全带,且余某患有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疾病,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减轻骏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令骏某公司向余某赔偿97914.89元,二审维持原判。骏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骏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在收到再审申请后,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骏某公司应否对余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骏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此次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余某虽患有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疾病,但其特殊体质并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

此外,《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废止,骏某公司称根据该规范的规定,依据不足。根据《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另外,从营运车辆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出租车司机对乘客亦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省高院裁定:驳回骏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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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排乘客没系安全带被撞骨折 出租车公司赔9.7万元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  2018-11-23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梁展欣 林晔晗报道 “上车要系好安全带”这一要求,在平时生活中,也逐渐成为习惯。如果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在驾驶过程中受伤,这能否成为出租车公司减轻责任的理由呢?

坐后排未系安全带受伤

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宗案例,中山一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虽坐在后排没系安全带,但这不能成为出租车免责的理由,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9.7万余元。

2015年底,余某(女)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经中山市城桂路段时,因司机刘某驾驶不慎致使余某胸椎受伤,经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涉案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营运单位为中山市骏某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某公司”)。

余某认为刘某、骏某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刘某、骏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29914.89元。

骏某公司认为没义务提醒

不过,骏某公司主张驾驶员没有义务提醒坐在后排的乘客余某系安全带,且余某患有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疾病,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减轻骏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令骏某公司向余某赔偿97914.89元,二审维持原判。骏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骏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在收到再审申请后,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骏某公司应否对余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骏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此次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余某虽患有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疾病,但其特殊体质并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

此外,《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废止,骏某公司称根据该规范的规定,依据不足。根据《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另外,从营运车辆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出租车司机对乘客亦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省高院裁定:驳回骏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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