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接受羊城晚报独家专访
●外商投资法将为我国形成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草案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港澳台同胞到内地(大陆)投资政策不变
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侯梦菲
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外商投资法草案进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阶段,离“出生”更近了一步。
外商投资法立法步伐加快是否如境外所说与中美经贸摩擦有关?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会否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该法如通过,是否意味着外资“超国民待遇”时代将终结?
8日,参与外商投资法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上图)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独家专访,回答了上述境内外关切的问题。李飞表示,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拟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形成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制度。
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宣言书
羊城晚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即“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为何当前要制定外商投资法?
李飞:首先,制定外商投资法是鲜明展现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原则和立场的宣言书。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对世界公开表明,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促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我国形成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保障。
其次,制定外商投资法是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我国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随着本世纪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很多方面都已逐步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形成了外商投资的基础法律环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相继建立了若干自贸区,外商投资已不限于“三资”企业形式,且投资领域越来越宽,现行“外资三法”所规定的企业投资方式已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新需要。
再次,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营造内外资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需要。“外资三法”形成之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确立,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我国为外商投资打造了一套和内资企业不同的制度,外资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也即“超国民待遇”,另外对外商投资还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外商投资法,为内外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之,“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和跟上当前发展的形势和需要,不符合内外资企业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的要求,这不是简单修改“外资三法”所能解决的,需要全新的法律体系来取代改革开放之初形成的体系。
羊城晚报:那么,外商投资法落地后,外资是不是就没有了“超国民待遇”?
李飞:趋势是内外资平等。可以说,我国对外开放大的趋势是与国际接轨,形成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外商很长时间也提出说,他们不是希望在某方面有特殊优惠,而是需要平等的法治环境,平等地进入市场、平等竞争。外商投资法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要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羊城晚报:外界有观点认为,是中美贸易摩擦“倒逼”了外商投资法加快立法步伐。您怎么看?
李飞:这是外界的猜测和误解。实际上,党的十五大后,我国就已开始酝酿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内外资待遇一致的法律规则来取代“外资三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这个目标越来越明确,客观条件也逐步成熟。经党中央批准,制定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政策没有变
羊城晚报:有外商认为,外商投资法草案中多是原则性规定。为什么草案没有作出细致规定?
李飞:确实有些外商提出说,法条比较原则,希望更具体。要看到,制定“外资三法”时,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双轨制”,“外资三法”系为外商投资量身定做,事无巨细,便于按图索骥。当前,外商投资法草案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总体原则是给企业更大自主性——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采取的方式和我国国内企业一样。
羊城晚报:港澳台同胞比较关注,草案未对港澳台投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这出于什么考虑?
李飞:实践中对港澳台投资是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的。草案未对港澳台投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主要考虑是:第一,港澳台投资的性质不属于外国投资。第二,现行“外资三法”没有对港澳台投资问题作出规定。第三,实践中,对港澳台投资,按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或“比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对台湾同胞投资,还专门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与此同时,通过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等安排,港澳台投资者能享受更优惠的投资待遇。
草案沿用了“外资三法”的做法,未对港澳台投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港澳台投资可以继续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鼓励港澳台投资的政策不仅没有变,而且将进一步为港澳台投资者提供更开放、便利的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
羊城晚报:外商投资法落地后,按“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其企业组织形式要不要作出相应改变?
李飞:“外资三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我国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外资三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都作了规定。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的制定,在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决策程序上,出现了内外资企业不一致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草案如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后,“外资三法”同步废止,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也应当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为了避免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造成太大冲击,草案专门规定了过渡期,明确此前按“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施行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广东实践为立法提供重要参照
羊城晚报:在您看来,外商投资法将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产生怎样的影响?
李飞:外商投资法草案虽然没有对港澳台同胞到内地(大陆)投资作出明确规定,但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对港澳台同胞投资参照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适用。可以说,外商投资法立法将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三地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动,大湾区内多种形式的外资的合法权益也将有这部法律做支撑,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大湾区一流的营商环境。
羊城晚报:许多港澳同胞在广东投资,外商投资法草案中有没有吸纳一些来自广东的经验?
李飞:广东吸引外资的规模大,对外商投资法立法方面有很大贡献。据统计,到2018年11月底,我国按“外资三法”设立的“三资”企业已超过95万家,其中约40万家来自港澳;投资额超过两万亿美元,其中过半来自港澳投资。这些投资很多都是落户在广东。
再者,我国首批四个经济特区中,广东占了三个。自改革开放之初,广东就对国家整个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丰富经验。上世纪80年代,我刚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涉外经济立法工作时,领导就说“如果碰到了什么难题或问题,你到广东去看看”。当时,为了做好经济立法工作,我经常到广东去,有时一个月跑四趟深圳。确实,如果要掌握丰富的实践情况,周全考虑经济立法中的各种可能情形,就得去广东看看,因为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很多政策在那里先行先试,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经验是立法的重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