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温某以92.8万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了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温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期房款42.8万元,剩余50万元房款约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温某申请按揭贷款并取得了贷款银行出具的同贷书,双方办理了递件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于2015年9月24日登记至温某名下。
在收屋之后,温某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发现原本贴了墙纸的房间墙壁存在多处渗水、漏水和发霉的痕迹,卫生间也漏水严重,温某立即将该情况告知李某并要求其维修,李某以房屋出售时不存在漏水问题、温某及家人已多次查看过房屋为由拒绝维修,温某即刻通知贷款银行暂停支付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让温某没想到的是,卖方李某反而先起诉他,要求他立即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随后温某提起反诉,认为李某隐瞒房屋漏水事实,违约在先,要求李某修复房屋漏水部位、承担修复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房屋无法居住的租金损失。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买方温某支付剩余的50万元房款及利息,卖方李某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案涉房屋的漏水、渗水部位予以修复,卖方李某负责维修费用,并支付涉案房屋4个月的租金损失。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认为,房屋已交付买方使用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买方擅自停止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令买方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而房屋一经交付给买方即发现有漏水、渗水现象,卖方仍应承担房屋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考虑到房屋维修需要时间,酌定由卖方承担房屋维修期间4个月的租金损失。
(何生廷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