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电影,一夜成名?广州的梁女士经人介绍投资拍电影,介绍人声称不仅可以分红获利,梁女士的孩子更可参与拍摄,成为“小童星”。
然而影片仅拍摄3天,始终未见上映,导演也不见了踪影,梁女士遂为退款事宜将拍摄电影的导演和传媒公司告上了法庭。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曹盼 吴桂花
5万元投资拍电影 仅3天就拍摄完毕
梁女士称,微信昵称为“苗苗子青妈”的微信好友向自己介绍了一个投资拍电影的商机,听对方介绍后自己当即向其转款3000元作为定金。
随后,梁女士在“苗苗子青妈”的引导下与电影导演钟先生见面,并当场签订了《电影投资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了利润分配、影片费用组成及违约责任,同时,梁女士又向钟导演转账47000元作为投资款。
收取款项后,钟导演第二天即带领梁女士及其他投资人一同前往花都、南沙共计拍摄3天。
拍摄完毕后,钟导演告知梁女士影片需经编辑、剪裁、送审等程序方可发行上映,这一系列的程序需较长时间,请梁女士耐心等待。
影片迟迟未上映 导演还不见踪影
然而,在约定的送审时间过去很久之后,梁女士既未见影片上映,也搜索不到任何相关消息,遂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钟导演,但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复。
钟导演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后来索性完全不理会梁女士的催促。
梁女士眼见影片发行、上映遥遥无期,便联系钟导演要求退还投资款,钟导演仅在微信中回复一句“我答应你们的肯定会还,可也要等我过了危险期才能实现。”后便没有了消息。
联系不上钟导演,梁女士只得找回介绍人“苗苗子青妈”,请求其协助自己联系钟导演退回电影投资款,但是“苗苗子青妈”也仅在微信中语音回复了一句“您给我的3000元我已经转给了钟先生,后续如何不得而知”。
面对这样的回复,梁女士也是束手无策,只能向法院起诉寻求帮助。
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双方签署《电影投资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转账记录、语音信息等证据,梁女士均当庭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及语音信息予以核对。
依据南沙法院出台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法官当庭通过微信“添加朋友”搜索钟导演的电话号码,显示微信名为“传媒公司”,头像与梁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致,且梁女士也当庭播放了其与“苗苗子青妈”的语音信息。
因转账记录及微信语音信息等真实存在,故法庭对梁女士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由于电影没有实际发行出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梁女士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南沙法院判令钟导演向梁女士返还投资款5万元,且以钟导演为法定代表人的传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梁女士在法庭上告诉法官,由于当时导演告诉她网络大电影投资成本低,且可以在爱奇艺等知名平台播出,拍电影的机会对于孩子来说也十分难得,便投了钱。
法官提醒,投资需谨慎考虑,不能盲目冲动,培养子女兴趣特长也应选择正规机构,不排除有不法之徒,以合法合同的形式为掩饰,精心布置“陷阱”引投资者入局,因此投资致富千万条,谨慎小心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