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6年,并被处罚金40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沈某华本是一名医院收费员,却通过修改报表等方式平账,截留了234万多元用于自己的购物、赌博,被发现后还一度逃逸。
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犯贪污罪,沈某华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沈某华,女,1970年10月出生,原任广州某医院高级医疗中心收费员。
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沈某华在担任该医院高级医疗中心收费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病人住院费、挂号费、住院按金等费用的职务便利,在日常结算中通过修改报表、不上交已开发票存根等方式平账,私自截留并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347452.38元,用于日常开销及到澳门购物、赌博娱乐等个人挥霍,被单位发现后逃匿。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沈某华被抓获。
2018年5月2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人沈某华名下的位于海珠区江燕路的房产。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沈某华身为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沈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沈某华有退赃意愿,愿意拍卖、变卖其名下房产退赔给被害单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沈某华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海珠区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沈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被告人沈某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47452.38元,发还给原医院;查封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作为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处理。
宣判后,沈某华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的刑罚过重,自己身体状况欠佳,家中无积蓄,父母又无人照料,其名下被查封变卖的房产是2004年其父母变卖企业分配得到的房改房,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广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