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泽云报道: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文称,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部门发文将对防疫物资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
记者注意到,此前对于企业出口的防疫物资,国外并未明确要求企业提供国内注册证书。部分企业虽然未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批文,但只要拿到欧盟CE认证也能出口欧洲国家。发文后意味着,此后国内企业要出口防疫物资,均须先在国内拿到注册证书,且产品经过有资质的机构检测,符合出口目标国家的质量标准,才允许出口。
同时,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在3月31日下午召开的2020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重点任务部署视频会议上也强调,要妥善做好出口药品质量监管, 严格规范药品出口证明管理,对不符合出证条件和要求、未遵守我国药品GMP等情形,坚决依法撤销其药品出口证明;要继续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切实保证出口药品质量符合要求;要加强与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等部门协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