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广州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为优化广州长护险服务,拓展享受人员数量,广州市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压缩了鉴定评估等待期,实现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的无缝衔接。其中,60岁以上符合长护险条件的参保人,在医院住院期间即可申请长护险待遇评估。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医保待遇与长护险待遇无缝衔接
通知优化了评估服务。其中明确,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简称“参保人”)在住院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即可提出评估申请,出院后可即时享受待遇,实现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的无缝衔接。
具体来看,在院评估方面,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在出院前自愿选定广州市长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下称“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主诊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和护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对参保人开展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出院后可根据评估结果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待遇,一年内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含2次)。
经评估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符合享受本市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条件的,出院后可根据评估结果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再次住院的,其长护险待遇终止。
在家床评估上,享受家庭病床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在自愿选定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该参保人的家庭病床巡诊医生开展医疗护理项目条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在家庭病床期内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
60岁以上符合条件参保人可申请评估
哪些人可以依据上述新规来申请评估?通知明确,在广州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家庭病床建床治疗,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参保人,符合规定病种条件或符合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条件的,可在选定广州市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符合《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2019〕8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也可按其第八条规定提出评估申请,原评估途径不变。
长护险待遇费用限额标准不变
市医保局介绍,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广州市长护险服务能力更加充足,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长护机构从试点初期的29家增加到148家。
至于长护险待遇方面,通知表示,长护险待遇(含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费用限额标准、服务项目等按照穗医保规字〔2019〕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护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入住长护机构享受长护险,按75%的比例支付;居家建床接受长护机构服务的,按90%的比例支付。
对基本生活照料费用按相应的支付比例支付,纳入支付范围的费用限额标准为:机构护理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包括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35元),居家护理不高于每人每天115元。对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按项目及相应支付比例支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