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荔明报道 梁小姐欢欢喜喜签订了买房合同,哪知次日就要求解除,怎么回事?昨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认为对方隐瞒事实解除合同
广州市民梁小姐为了在市区购房,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即探探公司(化名)找房源并选定了一套房子。2018年9月9日,梁小姐与房屋业主、中介公司分别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代理服务合同》。《居间代理服务合同》约定探探公司就梁小姐买卖房屋一事提供中介居间服务,梁小姐应付中介费8万元。
没想到,房屋买卖交易并未能如愿进行,就在第二天,梁小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三方经协商,达成了《解除合同协议》。
协议约定,因买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三方均同意解除合约,梁小姐同意向卖家支付违约金6.3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
因梁小姐一直未向中介公司支付款项,探探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梁小姐支付8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庭上,梁小姐表示,之所以第二天就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中介经纪人为促成交易,向其隐瞒了重要事实,签约后她才发现,房屋所在小区配套的幼儿园系私立幼儿园而非经纪人承诺的公立幼儿园,费用远超她的承受范围。
其次,经纪人计算房屋每月还贷额时未将购房税费一并计算在内,该税费分摊与她可承受的月还贷额存在严重偏差。
梁小姐认为,由于经纪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她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需承担高额违约责任,故她无需支付高额服务费。
对于梁小姐的辩解,中介公司连连否认,认为税费问题已经告知梁小姐,而学区房指的是小学,没有楼盘小区指定配有公立幼儿园。
法院认为中介也存过错,索赔过高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小姐是否应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
经审理,荔湾区法院认为,梁小姐购买目的是为了小孩入学,理应对房屋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房屋交易所需税费、与卖家的分担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审查,但梁小姐对其自身认为的重大事项并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合同的签订第二天就因其自身履约能力问题而解除。梁小姐现以此为由认为无需支付居间报酬,依据不足。
而探探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确实存在未能如实告知梁小姐应承担的税费、房屋配套学校等情况,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中介公司也并未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网签、递件等手续的服务。至于《解除合同协议》中涉及的梁小姐应向探探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该数额比梁小姐应向卖家支付的违约金6.3万元还高,与常理不符。
综上,法院酌情判令,梁小姐支付中介服务费2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探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